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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纪委、省法院、省监察厅联合转发《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一文,就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以切实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范围,在办理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知明确认定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的情形: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煽动群众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负有法定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职责,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各级人民法院在本地区执行工作中发现有上述情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必要的也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可与同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予以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qhoffcn.com/article/2006/1123/offcn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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